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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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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澄迈县土地储备办法》意见的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农林牧渔,商业服务   海南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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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5-06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澄迈县土地储备办法》意见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关于公开征求《澄迈县土地储备办法》意见的公告为加(略)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次修订)》、原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略)〕(略)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自然资(略)〔(略)〕(略)号)、《海南省土地储备(略)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略)拟定了《澄迈县土地储备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办法”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略)年5月6日-(略)年5月(略)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略)年5月(略)日前将书面意见(略)到以下(略)。联系电话(略)-(略)(包(略)土地储备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略)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海南省土地储备(略)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的要求,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统一储备、统一(略)理、统一管护以备供应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略)理,是指土地储备(略)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略)、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成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第三条县自然资(略)是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县土地(略)是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略)(含金安筹备组)、县发展和改革委、县住房和(略)、县(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县自然资(略)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二)依(略)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略)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略)的原划拨土地;(六)因土地流转(略)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第七条 县自然资(略)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略)、县住房和城乡建(略)(含金安筹备组),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在土地储备的总量、资金需求、(略)、时序以及储备土地供应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县(略)批准并提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后实施。第八条入库的储备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前,应当核查土地的地块信息,对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二)产权清晰。县自然资(略)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略)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略)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第九条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县自然资(略)拟订土(略)批准;(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县自然资(略)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略)补偿费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略)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变更登记;(三)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自然资(略)下达收回决定后,由县土地(略)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略)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略)收回或收购土地的各项费用后,由县土地(略)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略)注销登记手续。第十条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县自然资(略)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二)县自然资(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三)县自然资(略)拟订土(略)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四)县自然资(略)在(略)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略)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变更登记。第十一条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略)储备地的土地由县(略)同意,向县土地储备(略)理机构核发不动产登记证后进行储备。县土地(略)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土地(略)对储备土(略)土地储备标志。第十三条 土地(略)应当编制年度土地(略)理计划报县自然资源(略)批准后,对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县土地储备(略)理机构统一(略)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县自然资(略)验(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略)用地手续。第十四条储备(略)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略)理单位。第十五条储备土地(略)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略)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略)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略)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略)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略)理。第十七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县自然资(略)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第十八条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县土地(略)可以临时利用(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经县自然资(略)同意,县土地(略)可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加以利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需要在储备土地上临时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利用期限不超过四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经依法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利用人应当缴纳临时利用费。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缴入财政账户,储备土地租赁标准可按用地区域、土地用途和土地年限的基准地价平均值作为临时用地租赁资金依据进行收取。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用于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用途的,经县自然资(略)批准可以不收取临时利用费。县土地(略)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经县自然资(略)同意,县土地(略)或其他第三方国有企业对县储备土地进(略)采购限额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第十九条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最低标准。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略)理成本由土地使用权者(略)。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成本包括:(一)征地、拆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费及有关税费;(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三)基础(略)债务利息;(五)(略)、县自然资(略)核准的其(略)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让、转让未经(略)理的储备地的;(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三(略)储备的土地纳入县政府储备的;(四)在土地储备(略)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略)理的行为(略)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县自然资(略)移交县(略)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自然资(略)负责解释。本办法自(略)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略)年发布的《澄迈县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澄府办〔(略)〕(略)号)、《澄迈县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澄府办〔(略)〕(略)号)以及《澄迈县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澄府办〔(略)〕(略)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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